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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校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开展补充备案和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5-23 22:02:17     作者:常亮    编辑:范斌     来源:     浏览次数:814

各学院:

根据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函〔2022〕33号)精神,对我校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开展补充备案和自查自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备案工作

补充备案材料

(一)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保障措施等。

(二)校企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合作内容、形式和期限、校企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收费管理、违约责任等。

(三)项目合作的风险评估方案。

(四)相关会议纪要。

(五)备案登记表(附件1)。

补充备案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7月10日之前

二、自查自评工作

各学院每年要对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开展自查自评,自查自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教学组织实施情况、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学生实习实训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交日期为每年9月30日之前。

三、其他要求

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校企合作办学的意义,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办学重点,认真履行备案手续,开展风险评估和自查自评等工作。真正发挥校企合作办学的协同育人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增或变更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工作,应于每年12月10之前向教务处提交备案材料,以后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常亮 0471-4308446 nndchangliang@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备案登记表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


  • 附件【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备案登记表.docx】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pdf】已下载次

上一条:关于开展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对 2019 年度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开展建设成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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