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校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开展补充备案和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5-23 22:02:17 作者:常亮 编辑:范斌 来源: 浏览次数:797
各学院:
根据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函〔2022〕33号)精神,对我校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开展补充备案和自查自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备案工作
补充备案材料
(一)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保障措施等。
(二)校企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合作内容、形式和期限、校企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收费管理、违约责任等。
(三)项目合作的风险评估方案。
(四)相关会议纪要。
(五)备案登记表(附件1)。
补充备案材料提交日期:2022年7月10日之前
二、自查自评工作
各学院每年要对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开展自查自评,自查自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教学组织实施情况、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学生实习实训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交日期为每年9月30日之前。
三、其他要求
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校企合作办学的意义,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办学重点,认真履行备案手续,开展风险评估和自查自评等工作。真正发挥校企合作办学的协同育人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增或变更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工作,应于每年12月10之前向教务处提交备案材料,以后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常亮 0471-4308446 nndchangliang@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备案登记表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