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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科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实践教学科 > 正文

关于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立项项目开展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3-03-22 23:35:21     作者:常亮    编辑:范斌     来源:     浏览次数:678

各教学单位:

      为推动实验教学改革,补充实验教学资源,创新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不断提升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管理办法》(内农大教字〔2021〕27号),决定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立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9年批准立项的15个和2017年批准立项的29个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以及2015年立项的2个延期验收项目(见附件1)。

二、验收程序

     1.所在单位先行组织验收。此项工作只针对2019年已立项的15个项目组织开展(2017年和2015年项目验收材料已报送至教务处,无需再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结题材料,包括《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验收书》和结题验收支撑材料。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就研制内容、完成情况、测试结果、应用及推广情况,并结合项目申请书进行验收,签署意见后,将验收书和支撑材料分别装订,一式两份,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电子版发至邮箱。

      2.学校验收。教务处组织由相关职能处室组成的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水平、稳定性及使用效果进行鉴定和验收。学校验收流程依次为:项目负责人以PPT形式汇报研制过程及相关成果,时间10分钟;进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现场操作与演示;专家提问;专家组形成验收或鉴定意见;学校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验收结果,审核后发文公布。

      3.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若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须提交延期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三、验收结果

1.项目鉴定验收合格后,统一贴标牌,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等手续。

2.对于未完成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撤销该项目并且收回资助经费。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完成原定项目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写明原因、结论,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后撤销项目,并收回资助经费。

联系人:赵远森,电话:4301322,邮箱:807383833@qq.com。


附件:

1.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验收名单

2.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验收书

3.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结题验收支撑材料

4.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延期申请表


教务处

2023年3月21日


  • 附件【附件1.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验收名单.docx】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2: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验收书.doc】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3: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结题验收支撑材料.doc】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4: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标本制作项目延期申请表.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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