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科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2-06-27 16:21:33 作者:赵远森 编辑:范斌 来源: 浏览次数: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校本科实习教学(以下简称实习)工作管理,保证实习效果,提高教学质量,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习范围包括课程实习、认知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综合实习、毕业实习、工程训练等。
第二章 实习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习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的有关制度,对实习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组织学院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等。
(三)监督检查各学院的实习工作开展情况。
(四)协调、处理实习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学院职责
(一)负责学院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结合教学实际,制定学院实习工作细则。
(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制定和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四)确定实习日程,制定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落实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六)组织实习动员和培训,进行实习纪律、安全教育。为参与实习的师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并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七)检查各专业的实习效果和质量,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实习过程中违反规定或犯错误的教师、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八)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及实习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生产技术知识和教学经验,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
(二)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方案,制定实习考核办法,对实习过程的各项工作负责。
(三)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关注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以及健康等情况,关心爱护学生。
(四)坚守实习教学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和跟踪指导,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保证实习质量。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进行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五)无论是分散实习或集中实习,指导教师都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实习,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确保得到实习单位的支持与帮助;建立与实习单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六)做好实习总结以及相关材料整理工作,交学院存档。
第七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实习前应做好准备工作,认真学习相关内容。
(二)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服从管理,虚心学习,保守实习单位秘密。
(三)通过参与生产管理、科研项目、现场劳动、实践操作、观摩等,学习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科研方法、调研方法、生产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等。
(四)在实习期间要认真学习,撰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资料的综合整理与论述、实习收获及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注意用水、用电、用气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注意个人贵重物品的保管,防止丢失;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游泳或滑冰,防止发生溺水事故;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活动等。
(六)按照指导教师要求参加实习考核。
第三章 实习保障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实习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学院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实习前,学生工作处要配合学院加强学生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条 实习期间,对于在校外实习基地集中安排、需要统一解决食宿且人数较多的大规模实习,根据实习地点、人数以及学院实习方案等情况,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在随队厨师、医生及实习用车等方面尽可能提供支持。
第四章 实习场所
第十一条 实习场所必须能满足实习要求,能够提供学生实习所需的生产、生活等必要条件,具有较高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学生人身安全与健康;同时,应具有相对稳定、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便于安排师生食宿、就地就近、节省经费等条件。
第十二条 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五章 实习方式
第十三条 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方式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并全程指导,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
(二)分散方式是学生分散到自行联系的或者教师推荐的实习单位里,在单位技术人员的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负责协调联络、跟踪指导,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与学院有关老师保持有效联系。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严格审核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内容,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六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本专业各类实习任务并按时通过考核,不能申请免修。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习考核是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对实习内容和实际技能掌握程度、实习成果、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及实习表现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也可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两者对应关系为: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凡缺席时间达到实习总时间三分之一者(含病、事假),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统筹安排实习经费,合理使用、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实习费用的开支内容与报销标准,按学校经费管理与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