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9-07 11:05:49 作者:李凤鸣 编辑:范斌 来源: 浏览次数:540
各教学单位: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内教语用函[2022]2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推荐范围
1.高校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2.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3.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已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二)推荐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 详见附件 1。
二、推荐名额
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语委办)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1 个 ( 人 ) 。
三、推荐程序
1.遴选推荐。按照工作要求和评选条件,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所在单位初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民主择优推荐。学校进行复审择优推荐。
2.征求意见。拟推荐对象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拟推荐人选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3.进行公示。拟推荐人选和机构由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按推荐渠道逐级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
各教学单位按时提交如下推荐材料。
(一)推荐工作情况报告(800字以内)
(二)推荐对象汇总表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
(五)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请于2022 年9 月16 日前报送上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word 版和PDF版),逾期(以接收到电子版时间为准)不再接收,视为自动放弃。其中材料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后一式3 份提交至教务处课程建设科。
联系人及电话:李凤鸣,4301327
邮箱:jwckcjsk@imau.edu.cn
附件:
关于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相关附件
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务处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