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5-02-20 15:32:47 作者:张淑彦 编辑:范斌 来源: 浏览次数:257
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提升高校实验教学水平和实践育人能力,发挥示范中心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的工作部署,现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面向学校7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建设成效评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附件1)。
二、评价内容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项目观测表》(附件2),对此次评价提出了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评价方式
采取“材料审阅+入校考察”的方式开展评价。
四、工作流程
(一)提交材料(3月5日前)
各示范中心依托学院应全面梳理2020年以来的建设成果,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近五年建设成效报告(2020-2024年)》及相关支撑材料(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本情况及2024年数据统计表》(附件4)、《内蒙古农业大学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推荐表》(附件5)。
(二)学校自评(3月10日前)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示范中心进行自评。参考《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项目观测表》,对各示范中心开展自评自查工作。
(三)教育厅开展评价工作(时间待定)
教育厅将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建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工作组,对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赋分,形成具体评价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示范中心,应根据评价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一年,整改期满后再进行评价。
五、结果运用
教育厅将根据评价结果对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示范中心,下一步将进行差异化经费支持。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将取消示范中心资格。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学院要高度重视本次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工作,指定专人组织示范中心全面、切实做好成效评价相关工作,并对示范中心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教育厅入校考察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请于3月5日前将附件3-5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至实践教学科(东区逸夫楼219室),所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wcsjjxk@imau.edu.cn
联系人:张淑彦 赵远森 电话:4301322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项目观测表
3.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近五年建设成效报告(2020-2024 年)
4.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本情况及2024年数据统计表
5.内蒙古农业大学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推荐表
内蒙古农业大学 教务处
2025年2月20日